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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参加科技文化活动的意见

创建:2010年04月20日 18:09,撰稿:admin,发布:admin,编辑:admin,编辑:,点击:
      鼓励学生参加科研、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我院学生的素质,促进人才培养,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办法
   凡我院在校本科学生在学期间在市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市级以上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取得专利,经教务处和有关部门鉴定,符合登记学分条件的,可评定成绩并给予科研与创新奖励学分,以资鼓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学科竞赛活动
      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和省部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可给予奖励学分。
二、发表学术论文
      以本院名义在学院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期刊的学术层次、文章质量、作者排名(独立完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等情况,可给予奖励学分。
三、参加科研项目
      在校期间参加院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可根据其实际承担任务的性质、份量、质量等,可给予奖励学分。
四、参加校园文化及体育竞赛活动
      以学校名义参加校级以上的各种艺术类、体育类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的,根据所取得的成绩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学分。集体项目以主力(主演)队员为主。
五、各类奖励学分均如实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获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同学分的选修课课程,但每学期累计免修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第三条 工作程序
      科研与创新成果的成绩和学分评定应在对成果进行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学生应在每学期第10周通过个人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并下载表格,向所在院系提交表格及相关材料,由院系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认定符合规定的,确定其成绩和学分数,并记入学生学籍卡。
      鉴定时必须审核成果原件,登记时必须将原始申请书、批复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本规定经2003年9月20日影视传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2003年9月20日起实施。
 
                                                                                                                    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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