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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社团管理办法

创建:2023年03月17日 09:40,撰稿:李畅,编辑:赵阳阳,点击:

新传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社团总则

学生社团是指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一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社团活动要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二条:选拔新任社长之前必须填写一份新任社长推荐表,并在学期末就职前进行就职演讲,演讲内容主要包括自我介绍,对本社团性质、发展方向的理解以及往后的工作计划等,可适当添加自己的想法。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一条: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事宜,发起人须是有一定组织管理才能、德才兼备的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三)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指导老师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需聘请1—3名指导老师。

(五)要有固定的社团活动。

第二条: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及登记

(一)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校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章程、简介草案。

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发起成员所在学院团总支的推荐意见。

4.社团的指导老师意见。

5.大学生社团注册表。

6. 大学生社团审批表。

7.校团委、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或申请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二)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

1.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建立社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调查、论证认为有必要成立的社团,上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由校团委学生会和团委老师正式行文批复后,方可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及进行宣传工作。

3.根据专业特点及需要可成立学院级学生社团。学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学生会负责具体指导工作,并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社团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社团组织大型活动或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四条:社团必须进行年度审批

(一)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年要到校团委、校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登记注册。审批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2.上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的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5.社团本年度的主要计划。

6. 社团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审批表》一式五份。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签署评估鉴定,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各保留一份。

(三)各二级院系、部门指导的社团,社团审批表要由相关部门经初次审批后(各中心社团只需将材料准备齐全),交由校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与发展部统一审

第五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评估

(一)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校学生会,经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通过,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正式任命后方可就任,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二)若社团责任人管理不善,有碍社团发展者,社团管理与发展部有权报请校团委、学生会免去现任职务,并主持该社团重新民主选举。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及考核

第一条:社团的指导

(一)社团成立时,需聘请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对会员进行相关培训,对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活动成果进行评估。

(二)社团也可根据活动需要在校内、外聘请若干名政治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有某方面专长,热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一)社团活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统一领导,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二)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与发展部申请,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批复制度:

1.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4.邀请校外人员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

7.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8.接受有关方面赞助和支持的活动。

9.在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

10.全校性大型活动(含各类比赛)。

11.其它大型活动。

(三)申请举办上款活动者,需活动前一周或更早时间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经校团委、校学生会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书面材料包括: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还需有指导老师意见以及安全保卫部门意见。

4.经费预算情况。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条: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的财务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二)社团的财务应有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在社团负责人或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务和帐目。

(三)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以供社团会员及校团委、校学生会检查监督。

(四)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务清单,并将财务移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各部部长、副部长分派到各个社团,负责监督财务制度,了解蛇兔那活动内容及情况,协调社团间的工作,但不得干涉社团内部事务,各社团财务管理人员须定期向社团管理与发展部及本社团成员汇报帐目,并接受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社团的考核

(一)每学期在选出的一类社团中,经社团管理与发展部考核评定出优秀社团及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对三类社团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已无生命力的社团,经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与发展部确认后,上报校学生会常务事务委员会予以取缔或重新选举新的负责人。

(二)社团主要负责人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不努力,考试中出现违纪现象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被责令解散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社团工作不力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5. 经常不履行开会职责并无故迟到者。

第五条: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宗旨不符者。

(四)财务管理混乱或擅自参与经济活动者。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六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参照《包头师范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学生手册)给予相应处分。

(二)责令社团暂停活动,整顿后需重新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宣布解散。

第七条:社团的权利

(一)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有对校团委、校学生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四)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社团义务

(一)必须遵守学生会章程及本条例。

(二)自觉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与发展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

第一条: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条: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本校在校本、专科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三条:会员权利

(一)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第四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

(四)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第五条: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在参加社团活动时必须佩带会员证。

第六章 社团的取缔

第一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被取缔:

(一)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二)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者。

第二条: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团委、校学生会申报,并处理好解散事宜。

第三条:系级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挂靠单位申请,处理好解散事宜,同时上报校团委、校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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