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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创建:2018年03月21日 09:29,撰稿:,编辑:程俊霖,点击:

(经201419日学院教委委员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院发展中的地位,真正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传媒学院(新媒体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传媒学院(新媒体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统合机构,同时也是学院其它重大事项的参谋研究机构。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含外聘)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下设办公室,聘秘书1名,学院现任党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经学院3名以上教授推荐,资深副教授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可进入教授委员会。

第四条  首届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教授商议产生,次届开始由全体教授选举产生,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合议,经同意后,由学院聘任。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全体教授2/3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得票过2/3以上的,方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如得票过2/3者超过委员设置数,得票多者当选。主任委员由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仍以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1名委员主持工作。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为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

(二)会同学术委员会,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对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审议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四)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资助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等,向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密切关注学科前沿信息并向学院反馈,对学院的专业设置、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

(六)讨论学院党政认为有必要提交决定的其他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政或半数以上副高职称教师提议,教授委员会应召开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2/3时方可开会。会议一般以议决方式进行决策。若相关议题需表决,则以票决制进行决策。若对相关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待深入调研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并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应留学院存档备查。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对不符合条件者,经教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责其退出教授委员会。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学院发展。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由教授委员会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即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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