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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创建:2019年04月12日 16:02,撰稿:,编辑:赵阳阳,点击: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 件

渝教财〔2012〕4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和管理,现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要求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上报工作

各高校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要求,严格把握评审标准,明确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量化指标,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同时各高校要统一使用申请审批表格,严格规范材料报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上报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上报工作

各高校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41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奖优助困”作用。

(一)加强领导,规范评审程序

高校励志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各高校要按相关文件要求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各高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熟悉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各高校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各高校要参考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各高校评审办法应对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审查程序。

(二)严格评审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下达的名额内,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1.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要求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按以下基本原则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3.突出表现要求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突出表现具体要求参照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中突出表现的相关标准(http://www.xszz.cee.edu.cn/show_news.jsp?id=2143)。

4、公示时间要求

各高校经评审后提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各高校必须使用2012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人一页,正反双面打印使用。表格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申请表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申请表中“学校意见”栏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

(四)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各高校必须按照国家奖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各高校报送材料应包括评审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初审名单汇总表顺序编号。

三 、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

请各高校按此通知,抓紧制定、完善本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2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评审程序

高校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巨大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高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单位要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2.制定评审办法。各单位要参考《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各单位评审办法应对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和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规范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审查程序。

二、坚持原则,严把评审标准

各单位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要求,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认真细致,完善评审材料

各高校要统一使用我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1.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各单位报送材料应包括: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报告需附本省(区、市、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2.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应进行编号。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各单位报送材料需装订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次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

四、积极主动,遵守报审时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配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及时分配各高校名额,确保每年9月1日前下达所属各高校。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评审工作开展较好和较差的单位写入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上报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建议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批评。为帮助各单位完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我们将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并印发各单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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